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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上訴人
黃番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榮桐、蔡榮輝、周姿呈、周素如、周素

荻、蔡碧珠、蔡春美、林蔡秋戀、孫逸仁及孫仁義間因99年度重

訴字第17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1,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侯明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