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上訴人
- 黃番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榮桐、蔡榮輝、周姿呈、周素如、周素
荻、蔡碧珠、蔡春美、林蔡秋戀、孫逸仁及孫仁義間因99年度重
訴字第174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 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1,0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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