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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字第2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吳德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5年8月22日、105年11月30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⑵地點:臺南市○○區○○街00巷○弄○號(地址詳卷)。⑶行為:無故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各撥打住戶洪○鳳使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1通及170通,待接通後隨即掛斷,而達騷擾住戶安寧之目的(住戶姓名年籍及使用電話號碼均詳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檢舉人之證言。

⑶門號0000000***號電話通話明細。

⑷洪○鳳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字第2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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