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字第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25號
- 移送機關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吳德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105年8月22日、105年11月30日起至106年3月7日止。⑵地點:臺南市○○區○○街00巷○弄○號(地址詳卷)。⑶行為:無故以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各撥打住戶洪○鳳使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1通及170通,待接通後隨即掛斷,而達騷擾住戶安寧之目的(住戶姓名年籍及使用電話號碼均詳卷)。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即檢舉人之證言。
⑶門號0000000***號電話通話明細。
⑷洪○鳳診斷證明書。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安寧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