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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普通庭裁定

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羅郁棣陳谷鴻柯雅惠

再抗告人
即被移送人
蔡村和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管轄第二審之普通庭於民國114年2月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抗告人即被移送人蔡村和前對於本院臺南簡易庭所為113年度南秩字第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以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惟依前開說明,上開案件經本院普通庭裁定後,不得提起再抗告。是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普通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秩抗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