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二行「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完畢」,第三行「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六號」,及第五行「二二一」應更正為「二二二」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⑵台南市衛生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南市衛驗字第九一0七五九號檢驗成績書、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