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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二行「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執行完畢」,第三行「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六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一九六號」,及第五行「二二一」應更正為「二二二」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證據:⑴被告於偵查時之自白;⑵台南市衛生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南市衛驗字第九一0七五九號檢驗成績書、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