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5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被告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