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 被告
- 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