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張家瑛

原告
蘇志通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3,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