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 原告
- 蘇志通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3,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南簡補字第55號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183,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