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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原告
洪明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保

安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333元,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