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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8號

上訴人
張秀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