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3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98號
- 上訴人
- 張秀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義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