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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6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65號

上訴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錦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6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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