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65號
- 上訴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錦全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