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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李宗澤
代理人
李村安
相對人
曾冠儒

       曾天宏

       顏睿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楊淑惠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李村安到相  對  人曾冠儒到曾天宏到顏睿影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曾冠儒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伍仟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曾天宏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伍仟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三、相對人顏睿影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四、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曾冠儒、曾天宏、顏睿影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9號)。

五、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相對人曾冠儒、曾天宏、顏睿影部分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1 號)。

六、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聲請人代理人 李村安相  對  人 曾冠儒相  對  人 曾天宏相  對  人 顏睿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書 記 官 范碩真

             書 記 官 范碩真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范碩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6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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