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60號
調 解 筆 錄
- 聲請人
- 李宗澤
- 代理人
- 李村安
- 相對人
- 曾冠儒
曾天宏
顏睿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解委員楊淑惠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李村安到相 對 人曾冠儒到曾天宏到顏睿影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曾冠儒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伍仟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二、相對人曾天宏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玖萬伍仟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伍仟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三、相對人顏睿影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拾萬元,給付方法如下:於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捌萬元,並經聲請人代理人當庭點收無訛,不另給據,餘款新台幣貳萬元於民國一O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前給付。
四、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曾冠儒、曾天宏、顏睿影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或給予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49號)。
五、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相對人曾冠儒、曾天宏、顏睿影部分之起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1 號)。
六、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七、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聲請人代理人 李村安相 對 人 曾冠儒相 對 人 曾天宏相 對 人 顏睿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