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洪明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保
安公有零售市場自治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8,333元,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