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 原告
- 丁孝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南國簡補字第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