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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9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4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沈鴻文

      沈陳秀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榮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940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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