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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3號

請求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3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康秋月
上訴人即被告
陳瑞智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豪
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文
上訴人即被告
陳姵清
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華
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枝
上訴人即被告
前七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君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秀利間

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代墊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