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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840號

原告
陳秀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00元,應繳裁判費74,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3,7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84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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