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6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康秋月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瑞智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家豪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宏文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姵清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榮華
- 上訴人即被告
- 陳金枝
- 上訴人即被告
- 前七人共同
- 送達代收人
- 李君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林秀利間
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15,1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3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