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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0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李音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03號

原告
范金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李音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0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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