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0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03號
- 原告
- 范金蓮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