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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53號

原告
長城綜合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鏘輝
被告
陸軍機步333旅戰車營第1連
法定代理人
余宗憲
訴訟代理人
黃培傑

      汪哲緯

      王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753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