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蔡有三
- 被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20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7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