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訴訟代理人
- 方名亮
- 訴訟代理人
- 楊維軒
- 被告
- 林全銘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