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 送達代收人
- 彭玉君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楊淑媛間
請求給付理賠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9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