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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莊政達莊正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告
林全銘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楊琄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法 官 莊正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小字第445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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