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福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6,6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