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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林雯娟

上訴人
李冠翰
上訴人
李冠叡
上訴人
前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侯明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碧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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