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何清池
- 法定代理人胡碧珍
- 上訴人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上 訴 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祥郁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月琴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