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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1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71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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