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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59號

塗銷地役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59號

上訴人
王士豪
被上訴人
林加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5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地役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