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10號
- 上訴人
- 李冠翰
- 上訴人
- 李冠叡
- 上訴人
- 前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侯明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碧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0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