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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何清池

上訴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祥郁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