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救字第4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徐安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救字第41號

聲請人
莊福成
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郭士銘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6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觀諸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立法理由,乃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爰刪除但書規定,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定除有顯無理由之情形外,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是倘當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即無庸再為審查,而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於本院106 年度南司勞簡調字第14號事件中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編號:0000000-C-023 、准予全部扶助)1 份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係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2號、106年度南司勞簡調字第14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亦難認其請求顯無理由,則本件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又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揆之首揭說明,自應准予訴訟救助。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救字第4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