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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蘇明芬
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
被告
郭枝芬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5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本票有所請求而涉訟,故分由本庭依簡易程序審理,經原告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000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合於同條第5 項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要件,且被告亦希望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庭南簡字卷第59頁),爰裁定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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