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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張桂美

上訴人
即原告
翁炳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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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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