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01號
- 原告
- 蘇明芬
- 訴訟代理人
- 梁基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銘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隆律師
- 被告
- 郭枝芬
- 訴訟代理人
-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第2 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 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5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兩造係本於本票有所請求而涉訟,故分由本庭依簡易程序審理,經原告聲請改用通常程序審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000,000 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數額10倍以上,合於同條第5 項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要件,且被告亦希望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見本庭南簡字卷第59頁),爰裁定本件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