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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上訴人
即被告
柯春蘭

      黃曉蓓

      陳囿辰(原名陳榮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雅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柯春蘭、黃曉蓓、陳囿辰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142,500 元及170,000 元,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4,965 元、2,325 元及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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