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柯春蘭
黃曉蓓
陳囿辰(原名陳榮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雅軒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柯春蘭、黃曉蓓、陳囿辰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依序為新臺幣(下同310,000 元、142,500 元及170,000 元,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依序為4,965 元、2,325 元及2,6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