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