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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84號

請求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7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彥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784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