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04號原 告 張雨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菓風食品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萬4 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