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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5號

確認租賃契約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張季芬

上訴人
翁文雄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陳富英等間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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