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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

確認公證書失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唐水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秋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公證書失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