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唐水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秋間請求確認公證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