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翁文雄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陳富英等間確認租賃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