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093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張翠霞
- 送達代收人
- 葉淑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許麗玲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