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瑞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榮村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