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彩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麗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本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