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76號

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76號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被上訴人
楊南献
訴訟代理人
楊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民國108 年度南簡字第876 號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76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