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 上訴人
- 杰森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