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上 訴 人 杰森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