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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

上訴人
杰森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晉彬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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