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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22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盧亨龍

108年度南簡字第624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5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6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7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8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29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0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108年度南簡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醇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焦逸婕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77,500元、400,000元、250,000元、447,500元、477,100元、477,500元、470,000元、440,000元、447,500元、440,000元、48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共計新臺幣77,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62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