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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原告
張勝美即張聖妹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熱城公寓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803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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