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鍾湄

上 訴 人
林春秀
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