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春秀、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錦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林春秀 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