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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鍾湄

上訴人
林春秀
被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王鍾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35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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